撤三,是指商标注册人收到国家商标总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后, 参考该通知背面的《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须知》,于两个月内向国家商标总局提交之前的三年内该商标在保护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公司名义: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商标注册号\申请号
个人名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号\申请号
撤销三年不使用答辩通知书原件 与本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代理公司:商标撤销异议答辩委托书 撤销商标异议答辩申请书